*注:本篇法规已被《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8日)废止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运字[2001]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促进道路客运结构调整,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增强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能力,提高道路客运业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进行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 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公证等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人可以自己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七条 下列道路客运线路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权归属:
(一)新开辟的省内道路客运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