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未能按期缴纳履约保证金或逾期不签定《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权,投标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需将投标书中的有关承诺在相关客运站(场)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客运站(场)应当为中标人提供公平的经营环境,不得歧视异地中标人。
第七章 纪律和考核
第五十四条 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过程均需在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五十五条 评标期间若发现评委有舞弊行为,取消该评委当次评分结果,并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第五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