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0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
现将《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进行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省境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具体实施。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四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和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作出决定。当投标人不足3个时,可由具有许可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