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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丽政发〔2005〕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撤地设市后,为搞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建立了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评审、行政审批、执法监察等环节的工作制度,并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个人建设纳入规划管理范围,逐步规范了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但规划管理工作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农村集体、个人建房不按规划建设,未批乱建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丽江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明确城市管理系统中各层次、各部门的职责,强化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作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市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一)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丽江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临街个人建房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古城管理局负责古城保护范围内民居建设、维修设计方案的审查;古城区建设局和玉龙县建设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其它个人建房设计方案的审查。

  (二)古城区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负责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个人建房由古城区建设局负责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授权委托古城区建设局根据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的审批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丽江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玉龙县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玉龙县建设局根据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的规划设计审查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古城区建设局、玉龙县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古城管理局负责古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执法监察工作;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负责规划行政监察工作。

  二、健全规划管理机构,强化区、县城市规划管理职能

  (一)撤消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直属的丽江市城市监察支队,编制及人员由市城市规划与建设委员会内部使用和安置。

  (二)古城区建设局、玉龙县建设局分别成立城建监察队,对城市规划依法进行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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