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申报内容)用人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及有关材料,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材料;
(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及其浓度或强度;
(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第六条 (申报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采取文本申报和电子数据申报结合、逐级上报的方式。《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的格式和内容由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监察分局统一制定(见附表)。
用人单位可通过网络版或单机版申报软件进行申报,同时要用A4纸打印文本申报表盖章上报,并确保申报数据的统一。
第七条 (职责义务)本市各级安监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全市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申报,并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宣传、培训、统计、建档和上报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申报管理)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所属单位,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电子数据申报的同时,要将两份文本申报表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其中一份由区县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其他用人单位在电子数据申报的同时,要将文本申报表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煤矿企业在电子数据申报的同时,要将两份文本申报表报送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其中一份由区县上报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备案。
用人单位在上报后如发现填写有误,应向原申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写电子数据和申报表后,依程序重新申报。
在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的用人单位,应重新填写电子数据和文本申报表,依程序向所在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