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安监发[2007]88号)
各区、县,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我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职安〔2007〕20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2、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 (略)
3、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表说明(略)
4、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回执(略)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北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申报。凡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对申报内容负责。
第三条 (定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是指劳动者职业活动中可能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按照《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见附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表》填报说明)确定。
第四条 (申报原则)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应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