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妥善处置医患纠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医患纠纷处置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建立健全医患纠纷预防处置机构和应急预警机制,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专职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和人员,要坚持预防在先、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按照市卫生局、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南京市医患纠纷预防处置规定》(宁卫字〔2003〕52号),周密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积极妥善处理医患纠纷,有效化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要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公平、公正调处化解医患纠纷。积极探索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把医疗责任保险与医患纠纷调处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鉴定工作质量和水平,逐步形成各级医学会管理的专家鉴定组织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并存,并由委托方自主选择鉴定组织(机构)的机制。加强对医患纠纷患方进行《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解释和宣传,要引导患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医患纠纷,避免矛盾的尖锐化、冲突化。建立警医共建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门联系,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或报警点,开展治安防范工作,协助医院处置有关纠纷和事件,维护正常医疗工作秩序。运用综合手段,防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高度重视社会邪恶势力插手医患纠纷,加强部门配合,严肃查处和打击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不断强化医院内部治安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要全面执行省卫生厅制定的《医院安全保卫工作规范》,定期组织安全工作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学习培训,落实各项内部安全保卫措施。建立健全安全保卫机构和治保会、护院队、义务消防队等群防群治组织。二级以上医院应设立保卫科(处),配有专职保安(护卫)队伍,保卫人员、器材、经费得到保障,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落实专人负责治安保卫工作,其他医疗机构参照二级专科医院和一级医院的标准和要求执行。加强医院内部技防设施建设,重点要害部位防火防盗设施齐全、规范,配置自动报警系统。财务收费处、药(库)房、微机中心、贵重仪器等重点要害部位防盗报警设备安装率达100%,并与公安110联网。二级以上医院需在门(急)诊、病房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及易发案部位配备视频监控系统,医疗纠纷接待处理场所需安装录音、录像设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内部安全隐患。制定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医院内部重要部位和重点科室、部门的安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各类毒、麻、精神、放射类药品和菌种、放射源的管理,严格使用权限,加强处方管理,落实专人保管药品,完善防护设施,防止非法外流、误用和失窃。认真贯彻《保密法》,切实做好保密工作。建章立制、强化监督,努力预防职务犯罪。落实防范、惩治邪教势力和非法组织活动的各项措施。加强与基层社区组织、公安派出机构的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