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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交发[2005]2号)


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
  为了规范省级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保障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现印发《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三日

  吉林省交通厅行政许可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交通行政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省交通厅及其所属单位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见附件2)。

  第三条 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以下简称大厅窗口)应当在其办公场所、本机关网站公布以下内容:

  (一)省级交通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数量;

  (二)申请行政许可时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要求对以上公布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由大厅窗口负责给予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解释。

  第四条 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负责为大厅窗口和项目主管处室创造条件,以方便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为申请省交通行政许可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而提交的全部资料,由大厅窗口统一接收。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到申请材料的,应当立即转送大厅窗口。

  大厅窗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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