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理
当发票销售窗口出现发票丢失、缺号等异常情况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应急处理,将缺失的发票号码或号段挂起(跳号销售),先行对纳税人售票。待售票结束后,对丢失或缺号的发票进行相关流程的处理。
第六章 代开发票
第二十八条 代开发票计划管理
(一)计划上报。各区县局、分局依据当前库存制定发票用量申请表,上报市局。
(二)计划审批。市局接到各区县局、分局的发票用量申请表,制定送票计划,向印刷厂下达送票单。
(三)印刷厂按照送票单的要求将发票送至各区县局、分局。
第二十九条 代开发票库存管理
(一)代开发票入库管理
1.市局入库管理。市局对发票承印厂印刷完毕的发票进行验收,核对无误后,系统自动将发票名称、种类、数量等相关信息录入市局发票库(电子库)。
2.各区县、分局和税务所的入库管理。市局开具送票单,系统自动将发票出库到分局;分局接到发票承印厂送达的发票,与送票单核对无误后,确认入库。代开发票点按上述程序办理入库操作。
(二) 代开发票出库管理
1.市局出库管理。市局在接到分局的发票用量申请表,审核完毕后开具送票单,系统自动将送票单上的发票出库到分局发票库房。
2.分局出库管理。分局根据各代开发票点的用量,进行系统操作,将发票出库到各代开发票点。
(三)发票退库管理
按第五章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退库管理”操作。
(四)发票盘库管理。
1.手工盘点。市局、各区县局、分局、各代开发票点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采用手工盘点方式的,需要记录本级库存的发票增益数量,并填写《发票盘存报告表》。
2.扫描盘库。市局、各分局、各代开发票点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采用条码扫描方式的,自动汇总计算出发票的增益数量,并填写《发票盘存报告表》。
第三十条 统一发票代开
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598号)的相关规定,统一发票代开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代开对象与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并自行开具。但有下列情况(餐饮、娱乐业除外)之一者,可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是纳税人初次申请领购发票,在办理领购发票资格审批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是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三是纳税人所使用的税控装置因故障不能开具发票,在税控装置维修期间,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四是被税务机关临时停止发售发票或被注销发票领购资格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五是凡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外省、市来本市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发票自行开具。对有特殊需要,应按相关规定,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申请代开需要提交的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2.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完税凭证及复印件和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注:合法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包括:付款方出具的服务或劳务的项目、单价、金额和发生经营项目的原因,包括涉及需要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协议、合同书、产权证明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三)代开发票的基本要求
1.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各项税款,凭完税凭证办理代开手续,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申请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申请表》附表33,个人销售已购住房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填写《个人销售已购住房营业税费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附表34)规定的格式,逐项填写,并签字盖章。
2.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要认真审查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材料,《代开发票申请表》的内容要与合法身份证件、书面证明材料、完税凭证保持一致,经确认无误后,在税务机关审批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行使代开发票业务职能;复核岗位负责审查已开发票与申报的材料的审核,凡一致的,加盖《北京市XXX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专用章》。凡不一致的,退回开票岗位重新审查办理。
3.凡不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不得为其代开发票;凡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经过审查程序准许获得免税政策的,应凭有关批复,在开具发票后,由复核岗位在发票票面的左上方加盖 “免税” 红色戳记。
4.主管机务机关要建立健全代开发票的领用、开具、保管、审核工作制度,并按系统操作的程序建立相关的登记台帐,做好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提交材料的保管和归档。
第三十一条 奥税办发票代开
奥税办发票代开是一种特殊权限的代开方式。中国奥委会按照《联合市场开发协议》和《举办城市合同》从北京奥组委取得的补偿收入及盈余分成收入,属于奥运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由其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奥运税务办公室申请代开奥运会专用发票。其管理过程与统一代开管理过程相同,参照本章第三十条执行。
第七章 有奖发票兑奖管理
第三十二条 刮开式有奖发票兑奖
(一)刮开式有奖发票的中奖者或代兑单位到税务机关兑奖。
1.刮开式有奖发票个人兑奖
中奖消费者持刮开中奖的有奖发票原件(发票联和兑奖联未撕开)在兑奖有效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兑奖。
2.刮开式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兑奖
即开即兑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并当场刮开中奖后,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即时为其兑付奖金的行为。凡在本市领购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为有奖发票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62号)文件的规定,开具发票的纳税人为中奖者兑奖时,应撕下兑奖联妥善留存,定期或随时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兑奖联原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先行代兑的奖金。
(二)税务机关受理兑奖
1.对于刮开式有奖发票个人兑奖的,税务机关兑奖操作员须登录税务机关兑奖管理界面,将中奖发票的中奖信息通过扫描识读设备(或手工输入条形码号码)输入系统中,并根据界面操作提示确认该中奖发票的兑奖信息准确无误记录到系统中,完成此次兑奖系统操作。
2.对于刮开式有奖发票即开即兑代兑单位兑奖的,税务机关兑奖操作员须登录即开即兑兑奖管理界面,将该纳税人的计算机代码,以及中奖发票的中奖信息通过扫描识读设备(或手工输入条形码号码)输入系统中,并根据界面操作提示确认该中奖发票的兑奖信息准确无误记录到系统中,完成该代兑单位的兑奖系统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