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纳税人税务登记正常状态以外的;
5.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形。
在主管税务机关核查期间,对纳税人采取限量发售发票的处理,即在月核定量不变的情况下,由按月一次发售改为分次发售。
(二)对于已收到《 税务局限量发售发票通知书》的纳税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 税务局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附表25)(一式两份)并盖章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同时,由相关管理部门授权相关人员在停售发票模块中进行暂停售票的系统操作,录入暂停供应发票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恢复售票
(一)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能够说明原因纠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制作《 税务局恢复发售发票通知书》(附表26)告知纳税人,恢复正常供应发票。
(二)对于纳税人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已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相关管理部门填写《 税务局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附表27)(一式两份)并盖章后,一份交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同时,由主管部门授权相关人员在恢复售票模块中进行恢复售票的系统操作,录入恢复供应发票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发票销售
第二十一条 发票用量申请
各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根据本局各发票销售和库存情况(局级发票库存数量应控制在30%以内),经汇总后,通过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填写《发票用量申请表》(附表28)并提交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发票用量申请表》内容包括:区县局名称、发票编码、发票名称、单位、申请数量、申请人、日期等,该表作为市局向申请分局开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依据。
第二十二条 发票库存管理
(一)入库管理
1.市局入库管理
市局根据发票承印企业报送的《普通发票完工验收报告》,对发票成品进行抽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对该批次发票实施入库。
2.各区县局、分局入库管理
发票承印企业按照市局开具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送票单内容包括:地税分局名称、发票承印企业名称、编号(编号共10位,前2位用00表示市局,第3、4位表示年份,第5、6位表示分局或发票销售点,第7、8、9、10位为流水号)、发票代码、发票名称、单位、字别、数量、起止号码等〕内容将发票送达区县局或分局。发票管理人员按照系统、送票单内容和实物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在送票单上签字盖章,同时对市局出库数量进行系统确认(包括入库发票名称、数量、起始、终止号段),自动形成入库时间并反馈到市局。
(二)出库管理
1.市局出库管理
根据各区县局、分局提交的《发票用量申请表》,市局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向发票承印企业下达《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送票单》一式4份,同时打印和保存送票单所载明的发票名称、数量、发票的起、止号码并完成出库操作。
2.区县局、分局出库管理
区县局、分局发票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局各税务所、发票销售网点的申请,及时向下级发票管理部门开具《发票送票单》(送票单编号规则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一式两份,同时打印和保存送票单所载明的发票名称、数量、发票的起、止号码并完成出库操作。
(三)退库管理
1.正常退库
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已入库的发票(如领取发票种类、数量不当),作出退库处理时,发票管理人员应填写《发票退库单》(附表29)(内容包括:区县局或发票销售网点名称、发票名称、单位、数量、发票的详细号段、退票原因、操作人员、时间等),经征管科(或税务所)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上一级发票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在系统中进行发票退库操作,市局(或区县局、分局)发票库存数量自动增加。
向市局作发票退库的权限只限于区县局、分局级发票管理部门。
2.发票调拨
区县局、分局内发票调拨。当局级库存发票暂时不能满足个别发票销售网点需要时,为了应急,本局发票管理部门可在所属各发票销售网点之间进行调拨。
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填制《发票调拨单》(附表30),调出单位凭《发票调拨单》在系统中进行退库操作,区县局发票自动增加库存。此后,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凭《发票调拨单》办理发票出库,接收的发票销售点管理人员凭《发票调拨单》办理发票入库。
区县局间发票调拨:区县局急需发售的发票种类,市局发票库存暂无或不足时,市局发票管理部门在所属的区县局之间进行发票调拨调剂时,市局发票管理部门通知某区县局发票管人员办理发票退库手续,退库操作完成后,系统自动增加市局发票的库存。市局发票管理人员按照发票出入库操作流程将此批次发票发送到另一个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进行发票入库。
(四)盘库管理
区县局、分局及各发票销售网点应定期对库存发票进行盘库清点。利用物流条码识读设备对条形码进行扫描,完成与本级实际库存进行数据比对。系统自动核对数据并生成《发票盘存报告表》后,对发生的盘赢、盘亏,报经审批后,办理入库或转入核销程序。发票库房管理的物流条码功能主要包括扫描入库、扫描出库、扫描退库、扫描盘存以及扫描检测。各区县局、分局在发票出库、发票入库、发票退库,以及库房盘存时,应使用手持物流条码识读设备。
(五)库存查询管理
区县局所有发票库存的系统操作数据,实现实时自动上传市局数据库并生成统计报表。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可以查询本级及所属各发票销售网点库存情况及状态,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可以查询所有区县局及发票销售网点的发票库存情况及状态。
(六)发票库存预警
系统能够及时统计发票的库存量,当发现某种发票的库存量已经少于或接近其安全库存量时,系统提示发票管理人员补足库存。
系统在进行出、入库、退库操作时,发票的库存量自动增减,并及时与设定的安全库存量进行比较,以利于发票管理部门对发票库存量进行实时跟踪,为制定发票计划提供合理依据。
1.市局、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制定并形成《发票库存预警线设置》,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2.依照《发票库存预警线设置》观测系统预警情况。
3.系统自动完成发票当前库存量与《发票库存预警线设置》设置数据的比较,当前库存量低于设置数据时,系统自动预警。
4.根据预警提示,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应向市局发票管理人员提出发票申请需求,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及时完成发票出库操作。当区县局发票管理人员对市局发票出库信息进行系统确认,实施入库后,预警提示取消。
5.当市局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出现发票库存预警时,市局发票管理人员将启动发票计划印制流程。
第二十三条 发票销售
(一)纳税人领购发票时需携带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