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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3.发票错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错票的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4.发票废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废票的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5.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报数营业额与申报入库的营业税计税金额的差额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6.纳税人逾期未报数的,在发票核验环节也将提示预警,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发票核验项目表》见附表20。
  (三)纳税人分组设置
  各区县局、分局税务所指定人员负责纳税人的分组设置,即将纳税人分配给税务机关相关人员,便于其了解发票核验比对结果的展示,以及对该组纳税人的核验结果进行操作处理。
  (四)发票核验标准的设置
  系统中默认的发票核验预警提示的比值是市局提供的基本参考值,各区县局、分局可以自行调整核验的标准值。
  第十五条 核验受理(发票使用信息报数)
  报数模块主要包括三种报数情形,即:定额发票报数、税控IC卡报数和网络税控报数。
  (一)发票使用信息报数期限
  按月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应当按月进行发票使用信息的报数。除初次购票外,要先报数、后购票。
  (二)发票使用信息报数
  1.定额发票报数
  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须填写《纳税人领购定额发票核验登记表》(附表21),向税务机关报送上期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操作人员须登录非税控发票申报模块将纳税人报数信息录入系统中。
  2.税控IC卡报数
  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在领购发票前(除初次购票),应先将税控IC卡中记录的发票开具信息报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在完成税控IC卡读卡后,通过“授权”模块为纳税人进行重新授权。
  3.网络税控报数
  对于采取网络税控加密机开具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税控发票数据申报期限内,通过访问“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将网络税控加密机采集的税控发票数据上报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系统。
  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成功向税务机关进行报数后,通过“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为纳税人进行重新授权,保证纳税人继续正常使用网络税控机具开具发票。
  4.对于当期未开具发票进行零报数的纳税人,继续授权30天。
  第十六条 核验审查(发票数据比对)
  每月15日以后为发票数据比对期间。对于经数据比对存在可能异常情况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做出预警提示。由于纳税人报数时间的不统一,所以系统作出预警提示的比对结果为最近一次的报数数据,即可为上月报数数据的比对结果,也可能为上月前报数数据的比对结果。系统会按月保留发票数据比对的结果。各局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开展发票核验工作。
  第十七条 核验处理
  通过发票核验系统提示有异常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核实并处理。
  (一)错退废发票的验证处理
  对于在错票、退票、废票的核验中超出预警警戒线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持错退废发票的原件到税务机关进行验证处理。验证通过后,将错退废发票的信息输入或扫描录入系统进行消号处理,同时,在错退废发票实物上加盖作废戳记。
  对于由于纳税人误操作,致使其税控IC卡报数后我局系统中的发票信息状态(错、退、废票)与实际发票开具情况不符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对其发票实物并确认后,要对发票状态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
  (二)纳税人核验项目设置
  1.发票核验系统的初始设置包括领购发票的全部纳税人,并且均按月参与所有项目的核验。
  2.为了使发票核验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考虑到纳税人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特点,税务机关可对其核验项目内容进行选择设置。
  对于在发票核验处理环节,有异常提示预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其行业特点(如代理行业)、减免税情况或纳税人信用状态(A级企业)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该纳税人是否接受核验或延长数据比对期等。对于按季、按半年、按年进行数据比对的纳税人,其发票的开具核验、发票的错退废核验仍按月进行。
  (三)税控防伪码验证
  在日常发票管理中,税务机关可通过税控防伪码验证模块,输入发票号码和税控防伪码,验证单张发票税控防伪码是否正确。
  (四)发票核验、数据比对工作职责
  1.对于发票核验系统作出预警提示的纳税人,不作停票处理。核验人员核实预警情况后确认须停票的,选择“核定处理”模块售票状态中的“建议停票”,系统将信息自动转给税务所管理人员核准,审批同意后,系统正式停票。该纳税人恢复售票的操作按照本章第二十条恢复售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各区县局、分局应结合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发票核验功能设置发票核验岗位,同时要与税收管理员岗位有机结合。核验比对的信息通过系统分配给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对比对结果进行日常处理和分析,对所管辖纳税人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十八条 异常发票处理
  (一)发票挂失、损毁处理
  发票挂失、损毁处理是指纳税人发票遗失、被盗,或者遇水、火等灾害后造成损毁的,需要到税务机关按规定接受处理。其中包括已开具的错、退、废发票和未填开空白发票的挂失、毁损。
  1.申请报告
  纳税人发生发票挂失、损毁后,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附表22),写明挂失、损毁的原因,挂失发票种类、发票号码等相关情况,并在市级以上非娱乐性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挂失损毁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可以使用《挂失/损毁发票清单》(附表23),作为报告表的附件并在提供资料中注明。
  2.税务机关受理审核
  主管税务所受理审核后,由受理人员、税务所所长在《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和《挂失/损毁发票清单》上签字并加盖所章后,对丢失、损(撕)毁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由主管税务所受理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发票丢失、损毁模块。
  (二)异常发票的查询
  异常发票的数据主要来源于纳税人挂失损毁发票的数据。
  税务机关可在此模块中输入时间段、纳税人信息、发票种类、异常类型等条件,查询异常发票处理的记录信息。
  第十九条 限量售票和暂停售票
  (一)对于发现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 税务局限量发售发票通知书》(附表24),并告知纳税人。
  1.纳税人发票核验系统提示预警,经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发票使用开具存在异常的;
  2.纳税人实际安装税控装置的地点与税务登记注册地点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的;
  3.经过发票税控管理系统查询,发现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或发票填开信息有异常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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