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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一)对于提出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负责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各环节工作。
  (三)发票核定
  1.对于新办企业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予以确认。
  2.对于采取自核自缴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对于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由其自行申报月实现经营收入的金额和收入笔数,按照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收入数额换算成应使用定额发票的面值金额,并按照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对于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核定其发票领购数量时,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应按照纳税核定的月经营收入的金额和自行申报的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包或卷;对于使用定额发票的,按照对其核定的税基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面值金额,并采取配比的原则计算本数。
  3.纳税人的发票核定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由发票核定人员录入到系统中,包括核定票种、月核定数量、购票浮动值(指在月发票核定数量的基础上,通过选择一定的购票浮动值得出纳 税人的最高购票限量,即:-50%、按一个月、按二个月、按三个月)及税控装置等其他信息。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一年以内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内的纳税户,在发票核定系统中,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50%”,即每次最高购票限量为发票月核定数量的50%。
  其中,发票月核定数量为一本、一包或一卷的,售票时系统按一本、一包或一卷售卖,不再减半;发票月核定数量为奇数的,选择购票浮动值-50%后的最高购票限量四舍五入,但当月可购发票数量不超过发票月核定数量。(例如,某纳税户的发票月核定数量为5本,则每次最高购票限量为3本,当月第二次可购发票数量即为2本。)
  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或在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纳税户,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在发票核定系统中的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一个月”,即当月最高购票限量为发票的月核定数量。
  其中,对于取得税务登记超过一年的,系统将自动将纳税人的购票浮动值从“-50%”调整为“按一个月”;对于取得税务登记不满一年,但属于正常纳税申报半年后的纳税户,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将购票浮动值调整为“按一个月”。
  对于经过发票使用信息数据比对且连续三个月未出现异常情况的纳税人,可在发票核定系统中将其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二个月”,即最高购票限量增加到两个月的数量,并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
  对于已取得税务机关评定的纳税信誉A级纳税人,可在发票核定系统中将其购票浮动值对应选择“按三个月”,即最高购票限量增加到一个季度的数量,并且可以一次领购完毕。
  在调整购票浮动值时,纳税人要填报《调整发票领购时限申请表》(附表19),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填报内容,并由相关科所及主管局长签署意见。
  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后,在正常报送发票使用信息和缴纳相应税款的前提下,提出增加发票使用数量时,税务机关要实地核查纳税人的实际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准确认定应使用的发票种类和实际使用数量,并按核准的发票种类和发票使用数量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4.纳税人状态显示正常时,系统方能支持发票核定。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发票核定及税控装置的类型、品牌、数量和申请日期等信息录入系统。
  (四)发票核定信息变更
  1.对于纳税人申请变更发票种类或税控装置机型的,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2.对于纳税人使用发票数量明显低于发票核定数量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核实具体情况后,对于确实需要调整的,要求纳税人重新填报,核定人员应对月核定数量进行核减。
  3.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发票核定变更的同时,在发票核定模块中的核定状态栏目中,选择“变更核定”进行核定信息变更操作。
  第十二条 发票核定信息查询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信息变更或调整时,应查询纳税人发票核定的历史信息。

第四章 发票核验

  第十三条 发票核验工作的总体要求
  为了准确掌握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堵塞发票销售环节中可能存在的漏洞,提高发票销售工作质量和效率,系统增设了发票核验比对功能。在纳税人报数的基础上,系统将自动对当期纳税人申报的上期发票期初存量、领购数量、使用数量、结存数量、税控IC卡报数数据、营业税计税金额数据进行比对,并对纳税人错、退、废票的有效性进行核验和判断。对于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系统将自动做出预警提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根据预警提示,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发票核验规则设置
  各区县局、分局可在发票核验子系统中设置核验规则模块,按照行业或纳税信誉等级对发票核验的规则进行初始设置,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特点,自行调整核验项目预警提示的比值。(系统中默认的预警提示比值为基本参考值)
  (一)核验项目
  发票核验项目包括:当期纳税人发票开具的核验、退票的核验、错票的核验、废票的核验以及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比对。
  1.发票开具的核验主要包括:一是违规发票号码比例的核验,即纳税人输入的发票号码不是18位;二是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平均值的核验;三是纳税人实际使用发票数量与上期领购发票数量比的核验;四是可疑票的核验。
  2.退票的核验主要包括:退票张数比例的核验、退票金额比例的核验、退票对应关系的核验。
  3.错票的核验是指错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4.废票的核验是指废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5.报数营业额与营业税计税金额比对是指纳税人开具发票金额与申报入库的营业税计税金额的数据比对。
  (二)发票核验标准
  1.发票开具的核验
  一是违规发票号码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发票号码不正确时,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二是发票开具平均值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正常开具发票的总金额与 总条数比值小于100元的(含100元,以下数值均含本数),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三是使用发票数量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显示已使用的发票数量与上期领购发票总数量的比值小于5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四是可疑票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校验发票号码和税控防伪码对应关系异常的发票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1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2.发票退票的核验
  一是退票张数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退票条数与开具发票总条数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二是退票金额比例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退票总金额与开具发票总金额的比值大于20%的,系统将自动预警提示。
  三是退票对应关系的核验。
  凡纳税人当期报数数据中,显示任何一条退票信息无对应的开具发票信息的,系统都将自动预警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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