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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地税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5.安装完毕后,纳税人持税控初始化回单到税务机关领购税控机打发票。
  (二)对于已经选择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增加同类型税控装置数量的,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持《选型申请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办理购机手续;对于增加不同类型税控装置的,应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六条 税控信息变更
  税控信息变更是指当纳税人由于业务需要,更改登记资料时,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安全设备信息的变更的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名称、税务登记号码变更但不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税控安全设备信息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附表14),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
  2.纳税人持《变更申请表》、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和税控安全设备到所在地税控代理服务商处按第五条办理。
  (二)纳税人发生改变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的,税务机关不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按以下流程办理:
  1.纳税人向迁出地税务机关填报《变更申请表》,同时持报数IC卡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报数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变更申请表》上进行审批,同时要求纳税人和税控代理服务商办理停机操作;
  2.纳税人到迁入地税务机关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领购发票资格的审核,批准后持《选型申请表》、《变更申请表》、税控安全设备和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交原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第五条办理。
  第七条 税控注销
  税控注销是指纳税人由于注销税务登记或缩减营业规模、营业项目或更换税控装置机型的,需要注销全部或部分税控装置,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行政许可程序在对纳税人进行结税结票后,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对税控安全设备进行收缴的管理。
  (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
  (二)纳税人在税务登记正常状态下,纳税人申请注销全部或部分税控装置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注销申请表》,并携带税控安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读卡报数,读卡报数通过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收回税控安全设备。对于注销税务登记或注销全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系统将自动停止销售税控机打发票。
  纳税人申请更换税控装置机型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审批后,对纳税人原税控装置进行注销处理后,按照第五条为纳税人办理购机手续。
  (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收缴税控安全设备,收缴时应填制《税控安全设备收缴(退还)登记表》(以下简称《收缴(退还)登记表》附表15);经税务机关处理后,需将税控安全设备退还纳税人的,应重新填写《收缴(退还)登记表》并签注意见;不予退还的,税务机关须将《收缴(退还)登记表》和税控安全设备一并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四)纳税人转让税控机具的,转让前需按照第七条办理税控安全设备注销手续。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收回的税控安全设备登记备案,定期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第八条 税控与IC卡挂失补办
  (一)税控挂失是指对于丢失税控装置(IC卡除外)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挂失并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或税控代理服务商为其补办的管理。
  1.纳税人发生税控安全设备丢失(或被盗)的,应于丢失当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填报《税控装置丢失报备表》(以下简称《丢失报备表》附表16),凡税控装置尚未填开发票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税控安全设备购置手续。
  对于因税控安全设备丢失(或被盗)造成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额或造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税务机关在确认纳税人已足额缴纳税款后,应按规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重新购置密码器手续。
  2.纳税人丢失税控安全设备的同时丢失税控机具的,需按第八条第一款办理,如纳税人需要重新领购税控装置的,在税控装置类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进行办理。
  (二)IC卡补发管理是指对于丢失税控报数IC 卡的纳税人,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其补办的管理。
  纳税人丢失报数IC卡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到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纳税人进行补办,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税控报损
  税控报损是指对于税控装置出现损坏的纳税人,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确认后,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报损业务的管理。
  纳税人税控机具或税控安全设备或两者同时损毁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经税控代理服务商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持税控代理服务商出具的《税控装置故障证明备案表》(以下简称《故障备案表》附表17)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税务机关根据《故障备案表》进行查验,属于纳税人故意损毁税控装置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应依照第八条第一款办理;
  (三)税务机关在核查该纳税人发票使用或完税情况后,在《故障备案表》中“税务机关认定证明”处加盖公章;
  (四)税控代理服务商凭税务机关加盖公章的《故障备案表》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
  (五)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税控机具和税控安全设备的安全检测和维护。经检测,凡属于税控机具质量问题的,交由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凡属于税控安全设备问题的,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其补办;凡属于纳税人使用不当造成税控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照规定为纳税人进行维修或更换,涉及收取相关费用的应按规定标准执行。
  纳税人税控IC卡损坏的,由税控代理服务商按照第八条第二款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税控异常处理
  税控异常处理是指当纳税人正常报数不成功或税务机关授权不成功时,采用异常处理的方式进行,即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税控异常报数及授权。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处理非正常报数或非正常授权的税控安全设备时,应凭税控代理服务商提交的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异常情况登记表》(附表18),按照表中所列异常情况进行安全检测,确认异常情况的原因后,按照第九条有关内容办理。

第三章 发票核定

  第十一条 发票核定是发票发售的首要环节,也是发票管理全程工作的源头。纳税人在初次领购发票前,须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程序及相关规定提出领购发票资格的申请,税务机关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和资质条件后,核准纳税人发票种类和数量。对于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领购发票数量的初始核定。纳税人再次购票时,如果发票核定的内容未发生变化,可在报数后领购发票;如果发票核定内容需要调整的,应当先变更核定,然后领购发票。发票核定工作包括提出申请、受理审核、发票核定、核定变更、核定历史信息查询等主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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