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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规范省级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规范省级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吉交体法[2005]29号)


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自《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各级交通部门在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调整行政许可程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基本达到了《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求。《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由于路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和程序发生了很大变化,急需重新依法予以规范。为了理顺路政许可工作程序,确保路政许可行为的合法性,提高办事效率,现就规范我厅路政许可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省厅作为部分路政许可项目的实施主体,对许可项目的名称、法律根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专用许可文书等进行了规范(见附件1和附件2)。今后,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不再作为附件1中许可项目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申请附件1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应直接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出申请。申请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当地公路管理机构代理申请的,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并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

  二、申请人必须事先将附件1要求的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方可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出路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需要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的,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按照附件2规定出具证明材料,并帮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同时按照省公路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与申请人签订有关管理和补偿协议。

  三、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路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许可决定的以外,应交厅文书转至厅体改法规处。厅体改法规处按照附件1中审查许可条件的工作分工,分别送厅直有关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提出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进行法律审查后,提出许可决定意见。

  四、省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在送达许可决定和许可证的同时,将副本抄送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由当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被许可人实施被许可事项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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