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的通知
(丽政发〔2005〕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丽江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为进一步树立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努力把丽江建设成为国际精品旅游城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八条规定:
一、建立项目规划审批责任制,实行“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按《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丽江市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权限和范围执行。
二、建立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责任制,组织专家依据城市规划进行评审,集思广益,注重权威性和广泛性,实行“谁主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把好项目规划技术审查关。
三、编制丽江城市景观水系、绿化规划。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都应服从此规划。
四、新开发建设的小区,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组织机构,由居民委员会或办事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新建小区和商业街区均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五、丽江坝区建筑风格:要求三层以下的一般建筑采用丽江传统民居的建筑风格;五层以下的一般建筑采用坡屋顶和体现丽江传统民居风格的建筑符号;高层建筑和特殊建筑也要体现地方民族文化的内涵。色彩以丽江传统的建筑色调为主,禁止采用过于艳丽的色彩。禁止使用铁制的仿格子门和仿木花窗作为沿街建筑门窗。农村建房鼓励以纳西民居三坊一照壁为主,建筑高度一至二层,采用坡屋顶、传统门楼。鼓励建设户按此风格实施并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