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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管理的通知

  四、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有关内容的界定问题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的界定内容进行审查。评审的程序和方法、因素和标准应当明确具体,设定的评审因素及其条件和标准应当尽可能量化表述,不能够量化表述的,对其定性标准应当给予准确定义,并细化评分分值区间,使评审的条件和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尽可能限制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不致由于评审因素、条件和标准界定不清、不准、过于宽泛,而引起评审的歧义或重大偏差。比如,关于“优、良、差”等定性评审标准,应当给予准确定义。对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中的重要名词概念应当给予准确定义,比如“同类工程”、“不良记录”、“法律诉讼”、“恶意投诉”,以及有效业绩起算的准确时间等。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详细评审阶段采取综合定量评审法时,不应在投标申请人资质等级方面(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质等级)设定评审的条件和标准;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和评标办法中不应将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得的各种荣誉奖项设定为评审的条件和标准;资格预审的评审因素不应作为评标时的评标因素。
  五、关于拒绝投标申请条件和废标条件设定问题
  (一)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的拒绝投标申请条件或废标条件的设定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1.现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设立相应的拒绝投标申请条件或废标条件。对于在“签字盖章、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方面设定的拒绝投标申请条件或废标条件,应当针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的“投标申请人致函”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及其附录”,不应针对整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其他组成部分在“签字盖章、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方面存在问题的,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质疑,要求投标申请人或投标人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拟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立的其他拒绝投标申请条件或废标条件应当对应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拒绝投标申请条件或废标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中集中列示,不应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其他组成部分中再行列示,避免前后不一致而引起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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