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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管理的通知

  (二)评标环节:
  1.评标专家应当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对其中定义不清,或可能存在误解的内容应及时要求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澄清、核实,不得主观臆断,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细微偏差,应书面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补正。
  2.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应明确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就技术标中每项评分写出详细评审意见,并对每一份投标文件做出综合评定。
  3.评标委员会在完成评标后,须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编写评标报告。
  4.评标委员会中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表应实行独立评标,不得互相干扰、影响或抄袭。
  5.必须保证必要的评标时间,评标时间不能满足评标工作需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适度延长评标时间。
  6.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介入监督。
  7.评标过程安排2人以上监管人员进行现场巡视监督。
  8.对于专业性较强、技术复杂程度较高的招标项目,可试行两阶段评标法,即先评技术标,后评经济标。
  9.评标结束后,所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资料由招标人统一封存在交易中心,中标公告公示十天后,由投标人领回。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理力度
  (一)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公开曝光。
  (二)因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围标、泄漏标底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投诉且投诉事实成立的,对招标人、投标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通知责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处罚结果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公开曝光。
  (三)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导致投诉且投诉事实成立的,对招标代理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理,直至停止其从业资格,并记入北京市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公开曝光。
  (四)因评标专家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投诉,投诉事实成立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提请专家库管理部门给予暂停或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理,相关处理决定向其单位通报并在网上公示。
  (五)因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工程投诉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加强自身建设,规范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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