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个人投诉只限于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和利害关系人的工作人员,且投诉时投诉人应出具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3.投标人(投标申请人)为联合体的投诉人必须与投标报名时相一致。
(二)投诉事项具体、详实、确切,或提供有效线索、有效证据,可以查证。
(三)投诉书应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以法人名义投诉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法人指定授权代表的应提供法人委托书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不满足上述条件或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超过投诉时效的。投诉时效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专家投诉的,应在评标结束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2.投标人投诉的,在公示中标人之日起或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二)已经做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三)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加强对招标投标环节的服务与管理
(一)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备案环节:
1.成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协助审查小组。由市招标办聘请或组织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对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导致投诉的关键内容和环节进行严格审核,消除投诉隐患。市招标办针对可能引起投诉的事项制定《关于“2008”工程拟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易引发投诉的相关内容及其备案审查标准》(附后),由协助审查小组严格依照执行。协助审查小组对审查后的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由市招标办监管人员结合审查意见,经复审后做出审查决定。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按有关规定认真解答或澄清,不得推诿或敷衍。针对材料、设备等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易对招标文件产生理解偏差等问题,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针对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重点注意事项及废标条件等内容做出《特别提示》。《特别提示》应作为招标文件附件一并提交备案。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一并递交投标人。
3.合理规范废标条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文件格式(招标函等招标文件规定需填写的格式除外)、字号、字体、章节分页、装订方式等不影响文件实质性内容或过于强调形式的规定,原则上不得作为废标条件,但可以设为定量评审的事项。详细规定见《关于“2008”工程拟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易引发投诉的相关内容及其备案审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