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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2008”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管理的通知
(京建市〔2007〕548号)


“2008”工程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2008”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和工程建设顺利进行,规范招标投标投诉行为,按照加强服务、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2008”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08办”)制定了加强“2008”工程招标投标投诉事项管理的措施,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服务,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一)投诉受理后,投诉处理人员实行每周七天工作制,直至投诉事项处理完毕。
  (二)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加派骨干力量专门负责专业、材料、设备招投标投诉的处理工作。
  (三)要求参与工程评审或评标的专家承诺评标结束后7日内不离京,若发生投诉,应按市招标办需求及时提供有关情况。
  (四)工程招标人投诉时,由市08办与市建委共同协调处理,奥运工程监督部门、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参与投诉处理。
  (五)对一般性投诉,采取场外调解、矛盾化解等措施,对重大、疑难投诉事项,采取投诉处理部门集体决策方式,加快投诉处理速度。
  (六)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尚未进行招标工程的代理机构进行培训,提高招标代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减少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投诉事项的发生。
  (七)工程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停招投标程序:
  1.投诉事实清楚明确且在短时间内可以查证的;
  2.投诉事项可能产生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
  3.招标人要求停止招标投标程序的。
  二、依据规定,规范投诉受理条件
  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11号令,投诉事项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诉人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
  1.参与者与利害关系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投标申请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与投诉项目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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