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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管理规程的通知

  组织好班集体活动。发挥班委会、少先队中队委员会、团支部的核心作用,组织开展符合学生年龄特点、贴近学生生活实际、喜闻乐见、赋有时代特色的班级活动,充分调动学生参加活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做好协同育人工作。协调学科任课教师,争取家长支持,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引导工作。
  (四)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全面发展。了解、分析和把握每一位学生的特点,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学生成长中的问题,科学和公正地评价学生,为每位学生全面发展创造公平的机会。

第三章 班主任的选聘和任免

  第四条 担任班主任工作是每位中小学教师应尽的职责。中小学班主任应由学校从取得教师资格、思想道德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身心健康、乐于奉献的教师中选任。
  中小学班主任要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品德高尚,为人师表;善于做学生的思想工作,具有自律、自信、乐观向上等良好人格品质;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学和心理学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观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沟通能力。
  第五条 每一个班级至少配备一名班主任。初任班主任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并安排优秀班主任带教一年。
  第六条 对于不履行班主任职责、玩忽职守,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宜做班主任工作的,应免去其班主任职务。

第四章 班主任的管理和培训

  第七条 建立班主任队伍调研制度。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班主任队伍建设和工作状况作为每年德育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规范班主任工作的管理,定期对班主任工作进行评价。班主任的工作经历和业绩应是考核、聘任、职务晋升、评选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重视班主任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把班主任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班主任培训内容应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并记入学分。班主任培训所需经费在教师培训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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