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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干部职工调配、退休(职)管理的意见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干部职工调配、退休(职)管理的意见
(并卫办发〔2007〕69号)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及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人员调配和退休退职的管理,规范人员调配程序,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卫生系统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人员调配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合理流向的原则。调配工作人员要保证重点,优化配置,特别要充实基层,加强一线人员的力量。
  2、坚持集体讨论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对人员调配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调配工作人员必须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办理。
  3、坚持按编制调配的原则。各单位调配工作人员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凡属超编、满编的,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调入人员。
  4、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各单位在招收录用职工(包括本系统内从差额事业单位调入全额事业单位、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差额事业单位)中,都要进行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办法,择优录用。
  (二)工作人员调配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调配权限和程序办理,其他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调动人员。
  (三)调动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在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交接工作,到调入单位报到上班。同时,要在任职文件或调令下发的次月内,将人事、工资、党的组织关系等转到调入单位。
  (四)领导干部工作调整后,不准继续占用原单位办公室、办公用具和公务用车;不准违反有关规定随带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并经批准,所带工作人员半年内办毕随调手续。
  二、干部职工退休退职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干部职工退休退职有关规定,认真核定退休条件,积极落实退休待遇。坚持到龄即退,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及时通知本人,于当月办理退休手续,从下月起享受退休待遇。
  (二)领导干部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有关手续后,三个月之内腾出办公室、交出所使用的公务用车,不准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办公室、办公用具和公务用车。
  三、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干部调配的条件、方法和工作程序,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对违反干部调配工作纪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干部职工调配、退休退职管理情况要做到“两公开”:(1)各单位公开录用人员情况一年公开一次,由录用主管机构和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录用人数、录用形式、录用时间、录用岗位等,一般在次年1月份分开。(2)领导干部退休退职情况一年公开一次,一般在次年1月份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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