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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整治不合法用工暨督查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卫生局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整治不合法用工暨督查工作的通知
(并卫办发〔2007〕7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动整治非法用工、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整治不合法用工暨督查工作的通知》,我局决定在全市卫生系统范围内开展用工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整治非法用工的情况。重点对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现有用工情况进行一次督查,依法打击雇佣童工、强迫劳动、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二、督察内容
  (一)与劳动者签订执行劳动合同及备案情况;
  (二)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三)工资支付、工时和劳动保护及职业保护情况;
  (四)落实规定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五)建立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六)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核发《暂住证》情况;
  (七)使用童工、未成年人用工情况。
  三、督察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7月20日至7月30日)。市直各单位对单位内部进行清查及自查自纠,并将自查自纠结果报局人事处;第二阶段,督导检查和整改阶段(8月1日至8月20日)。卫生局重点对市直单位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督察,并进一步开展整治非法用工和打击违法用工;第三阶段,巩固提高阶段(8月21日至8月30日)。重点是研究制定今后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有效监管的对策、措施、制度等。
  四、督察方法和要求
  (一)督察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的方式。
  (二)要对照省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劳动用工和打击“黑砖窑”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发电[2007]2号)中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仔细检查市直各单位中的用工情况。
  (三)要逐步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签订登记制度、终止预报制度、存档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并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以随时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同时,要完善与劳动合同相关的规章制度,如劳动纪律、考核制度、奖惩制度、特别约定事项、双方的义务和权利等,将其作为确定劳动合同的依据,做到手续完备、档案齐全。按照分工要求设立工作岗位,通过岗位分析制定岗位规范,明确责任,加强对聘用工的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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