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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传真电话:0431-8986971

  电子邮件信箱:jlmsa@sina.com

  五、工作步骤

  全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工作从2005年4月21日开始,截止到11月30日,治理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20日)为宣传发动阶段。

  第二阶段(2005年5月21日-2005年6月10日)为调查摸底阶段。

  第三阶段(2005年6月20日-2005年10月31日)为全面治理阶段。

  第四阶段(2005年11月1日-2005年11月30日)为总结深化阶段。

  六、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市州要由交通部门牵头,成立联合治理组织机构,制定治理工作的具体计划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各市州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在5月10日前,将本地治理领导小组构成情况以及治理的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报吉林省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搞好宣传。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专项治理的政策、步骤及措施。各市州要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在造船厂(点)、船舶码头、签证和办证点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对非法违规造船和低质量船舶进行警示教育。

  (三)联合治理。各级交通(海事)、船舶工业、渔业、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的要求,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联合治理。

  1.由省国防工业办公室牵头,联合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坚决打击非法造船,制止违规造船。

  省国防工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造船厂(点)摸底排查,清理出治理范围造船厂(点),并负责登记造册形成《专项治理船厂名录》(见附表1),于6月11日前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在全面治理阶段,省国防工业办公室于每月底前将非法违规造船厂(点)的治理进展情况书面上报省专项治理办公室。

  2.检验部门应加强船舶检验。

  (1)检验部门应加强船舶的建造检验。应按建造检验有关规定,加强船舶设计图纸的审查和船舶开工前的检查。强化建造检验质量控制,不满足规范要求的,坚决不发证。

  (2)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治理船舶范围。在调查摸底阶段,各地要结合船舶检验、安全检查工作,将滩涂造船厂(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50米的船舶、旅游船、客渡船及营运检验发现的存在重大隐患的船舶列为重点治理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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