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吉林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交联发[2005]7号)
各市州交通局、水利(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渔业船舶检验局:
为贯彻落实4月21日“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省交通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吉林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吉林省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4月21日“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活动方案》要求,结合吉林省实际,省交通厅、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本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国低质量船舶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引,以构建和谐航运环境为目标,以整治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隐患为重点,全面治理低质量船舶,坚决打击非法违规造船,遏制不合格船舶进入航运市场和从事渔业生产,进一步稳定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促进水运、渔业经济和造船工业的健康发展。
二、治理对象和治理目标
(一)治理对象:
1.非法违规造船厂(点)。指没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或不具备基本技术条件和质量保障能力,以及不按国家现行的船舶建造标和规范进行船舶生产的造船厂(点)。
治理范围为滩涂造船厂(点)。
2.低质量船舶。指无审批图纸,或未按图施工,或造船工艺达不到船检法规和规范要求,或建造质量低劣,或未完成必须的建造检验项目而生产出来的船舶。
治理范围为滩涂造船厂(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低质量船舶及营运检验中发现的存在重大隐患的船舶。
低质量船舶治理重点为国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滩涂造船厂(点)于2002年1月1日以后建造完工的船长大于50米的船舶,以及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在航的旅游船、客渡船及营运检验中发现的存在重大隐患的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