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做好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儿童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儿童的生存、保护、成长直接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提高,关系到社会安定与和谐。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是救助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流浪儿童的救助要采取保护性的特殊救助措施,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救助。一是市及区、县救助管理站内都要设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并切实发挥作用。二是发现流浪儿童后要及时向流浪儿童原籍政府和亲属取得联系,并接回抚养或护送回原籍交监护人抚养。无法取得联系的,要及时送入我市现有福利院进行救助和抚养。三是对无法与亲属取得联系的流浪儿童,可以由民政部门在自愿的原则下,设立若干“类家庭”的居民户或农户,采取“家庭寄养”方式,使流浪乞讨儿童能健康成长。
四、充分发挥各级救助站的职能作用
市级和各区、县民政部门下设的救助管理站是直接承担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能和职责。要正确处理好救助与管理之间的关系,实行救助与管理并重,在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的前提下,对那些违反有关规定、干扰正常社会秩序的乞讨行为敢于管理,善于管理,不能让其放任自流,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各级救助管理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由“管教者”向“服务者”转变,由约束性管理向人性化救助转变,由强制性收容遣送向自愿受助、关爱服务转变。要以爱心、热心、耐心、细心、诚心来善待流浪乞讨人员,爱岗敬业,无私奉献,让流浪乞讨的弱势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在救助工作中,要创新工作方法,拓展服务功能。一是在工作方式上要变消极等待为主动出击。组织救助站人员在公共场所开展巡视、劝导和救助。尤其是在重大活动和重要节日期间,可以让工作人员戴上上岗证,带着食物和衣物轮流到街上主动实施现场劝导和救助。二是在车站、码头和人流量较多的地方设立“救助引导牌”,把救助条件、救助站地址和求助电话印在牌上。通过多种方式公开救助站电话、监督电话和救助站地址等,以提供求助方便。三是制作“救助服务卡”,由救助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市民散发,发挥宣传和引导作用。
五、强化宣传,争取社会对救助管理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