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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
(丽政发〔2006〕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2000年第三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以来,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涌现出了一大批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新世纪新阶段我市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中共丽江市委办公室等30个集体“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杨漫江等70人“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市人民政府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市人民政府号召全市各族人民,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崇高品质,学习他们和睦相处、和衷共济的优良品德,学习他们积极进取、甘于奉献、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奋斗精神,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心同德,开拓进取,为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加快我市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构建和谐丽江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努力奋斗。

  附件:丽江市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丽江市第四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名单

  一、模范集体(30个)

  古城区(3个)

  古城区七河乡党委、政府

  古城区金江白族乡人民政府

  古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玉龙纳西族自治县(4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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