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负责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许可,分别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配合公安部门落实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配合公安、工商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销售剧毒化学品的行为,吊销超范围经营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市环保局:负责严格控制新增涉源辐射工作单位数量,有效压减本市放射源的实际存量;对全市正在使用的放射源实行编码管理,并对各从业单位正在使用的放射源与编码的符合情况和从业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全市废旧放射源的集中清理、集中送贮和监督处置;加强对辐射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完成本市涉源辐射工作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换发工作;配合公安部门落实《放射性物品库风险等级与安全防范要求》(DB11/412-2007)。
(三)市国土局:负责严格核发采矿许可证;协调发展改革委、工商、交通、公安等部门,配合区县政府联合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行为。
(四)市国防科工办:负责严格审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销售许可,负责查处非法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五)市交通委(市运输局):负责加强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企业、车辆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从事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会同公安机关落实《放射性物品公路运输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要求》(DB11/413-2007)。
(六)市工商局:负责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七)市体育局:负责加强对全市体育系统射击运动单位的管理,研究制定全市体育系统射击运动单位总体规划和布局;严格审核全市体育系统射击运动枪支的配购;加强对全市体育系统射击运动员、教练员、保管员的教育和审查;组织对全市体育系统射击运动单位的枪支进行全面清理;严格落实对体育场馆使用液氯的安全管理。
(八)市教委:负责有效压减中学使用、储存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督促大、中学校严格落实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九)市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和医用含源仪器的使用管理监管。
(十)市药品监督局:负责对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管。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各区县危险物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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