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的批复
(京政函〔2007〕56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设立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的请示》(京教计〔2007〕1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同时撤销北京圆明园专修学院建制,停止招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
二、北京新圆明职业学院属于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主要开展高等职业教育。
三、你委要督促该院自批复之日起,按照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要求,在2年内完成自有校园征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