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长春海关关于加强国际道路运输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交运联[2004]212号)
延边州、通化市、白山市交通局,长春关区各隶属海关: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交通厅、长春海关《关于共同加强对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的合作协议》,加强对汽车运输海关监管货物行为监管,打击违规经营和利用出入境车辆走私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出入境汽车运输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海关部门要在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交通、海关部门制订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相互间的联系与配合,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实现对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的有效管理,为经营者提供方便快捷的通关环境,更好地为全省对外经济发展服务。
二、加强开业审批和市场监管。做好开业审批工作,是抓好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各级交通、海关部门要认真共同把好关。对于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企业和经营者,交通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其开业条件,符合条件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于申请从事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或经营者,其开业条件应同时符合交通、海关部门的开业及监管条件,并持交通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海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级交通、海关部门应通过开展联合检查等形式,共同加强对出入境汽车运输市场和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监管,打击违规经营、维护良好的国际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三、严格履行口岸管理检查职责。各口岸地的交通、海关查验部门要按照查验程序,严格检查出(入)境运输车辆应携带的单证、标志和货物情况,对于单证不全、不符,货物不符合要求的车辆,交通、海关查验部门应禁止其出(入)境。如发现运输车辆有违规经营及走私现象,应记录在案,并根据所属权限,对该车经营者进行相应处罚。同时省交通厅和长春海关将加强口岸查验系统软件开发合作,提高查验质量,提高通关速度。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交通、海关部门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为方便从业人员,交通、海关部门可共同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将对方的有关业务知识纳入培训内容,必要时共同讲授本部门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应尽量选择在不影响出入境运输的时间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