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和县(市、区)各类奖项不兼得。
第八条 在考核评比中,省厅将对在“安全、质量、成本”管理工作中成绩优异的市(州)、县(市、区)在评比活动中给予适当考虑。
第九条 在考核评比中,将地方各级政府对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程度分为好、中、差三个层次,在评比中给予加减分值处理。
第十条 在考核评比中,可视地方各级政府对省直管项目和地方铁路建设的外部环境保障支持等情况,在评比中给予加减分值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交通系统两个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市(州)、县(市、区)继续实行激励政策。奖励标准为交通建设文明市(州)、县倾斜投资400元/每分,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运输管理先进市(州)、县倾斜投资200元/每分的标准进行奖励,其倾斜投资可用于弥补交通建设及建设管理经费的不足。
第十二条 对在公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中,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克服困难、业绩显著,做出特殊贡献的市(州)、县(市、区),参照省现行投资标准,给予项目投资倾斜。按照倾斜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规定,分别用于公路、运输设施项目建设,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挤占串,使其发挥应有的投资效益。省交通厅将加强倾斜资金使用管理的稽查。
第十三条 检查评比要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实地检查为主,了解情况为辅、实施动态考核的方法,坚持地方自检推荐与省厅复检评比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力戒形式主义,以求公正客观地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 在检查评比中,严格执行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运输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三个方面的评比规定中取消评比资格的有关否决条款,对出现违反相关规定条款之一和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即取消当年交通文明先进市(州)、县(市、区)评比资格。
第十五条 在检查评比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除对有关单位给予降等直至取消评比资格的处罚外,还将对有关当事人给予必要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