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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2004年度全省“文明在交通”活动评比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以《吉林省公路建设及养护管理文明市县考核评定办法》为依据,运输管理以《吉林省运输管理系统文明处、所考核评比办法》和《吉林省运输管理系统文明处、所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为依据,精神文明建设以《吉林省交通系统“文明在交通”活动精神文明考核内容及标准》为依据,由省交通厅、人事厅组织联合检查。

  第四条 “文明在交通”活动的具体考评,侧重考核地方交通事业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所取得的实际成果。

  (一)物质文明建设

  1.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包括公路建设、公路养护及管理、资金、成本管理、安全及安全设施管理、路政管理、收费管理及管理体制改革等。

  2.运输管理:包括物流业发展、运输管理基础工作、运输市场管理、运输生产安全管理、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运输规费征收管理、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等。

  (二)精神文明建设

  包括组织开展“三学二创一树”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文明优质服务、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政行风建设、交通法制建设以及科技创新工作等内容。

  第五条 为保证检查评比质量,各市(州)必须首先搞好自检,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省厅下发的考评办法要求,在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各自评分后,形成全市(州)排名顺序,经当地政府同意,分别推荐出排序名单报省厅。在此基础上,省厅根据全年重点工作目标动态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年终评比,形成市(州)、县(市、区)在全省的排名顺序。

  第六条 在公路、运输和精神文明建设三项评比中,以市(州)、县(市、区)为单位,依据年度交通建设责任书和规定的评分办法,对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运输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三个方面工作进行评比,满分均为1000分,按照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40%(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各50%权重)、运输管理40%、精神文明建设20%的权重,累加计算出各市(州)、县(市、区)的总分。

  取九个市(州)中总分第1名的市(州)为全省交通建设文明市(州),取各县(市、区)总分前6名的为全省交通建设文明县。

  第七条 对未能取得交通建设文明市(州)、县(市、区)称号,但在公路建设和运输管理单项得分分别在全省排名前2位的市(州)和排名前10位的县(市、区),分别评为公路建设先进和运输管理先进单项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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