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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2004年度全省“文明在交通”活动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下发《2004年度全省“文明在交通”活动评比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04〕13号)


各市(州)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做好2004年各项交通工作,圆满完成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年度交通工作目标,促进全省交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实施2004年度省政府奖励和系统奖励计划的通知》(吉人字[2004]132号)精神,全省交通系统将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在交通”评比活动,并对在交通事业发展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州)县(市)报请省政府予以表彰。根据全省交通发展的新形势,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征求各市(州)县(市)意见,对《2004年度全省“文明在交通”评比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下发给你们,省厅将按照办法中的规定,对各市(州)、县(市)的全年交通工作进行动态考核、评比。

  附件:2004年全省“文明在交通”活动评比奖励办法

  二○○四年十月八日

  附件:
  2004年度全省“文明在交通”活动评比奖励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服务于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着眼于加快解决“三农”问题的进程,充分调动各地交通建设的积极性,圆满地完成我省“十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优质、畅通快捷、经济方便的交通运输体系,促进我省国民经济社会的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搞好2004年度的全省“文明在交通”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本年度“文明在交通”活动取得的业绩作为评选2004年全省交通文明和公路建设、运输管理先进市(州)、县(市、区)的依据,对先进市县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并继续实施奖励和投资倾斜政策。

  第二条 “文明在交通”活动考核评比工作由省交通厅统一组织。检查评比贯彻“一个整体、二个方面、协调发展、综合择优”的原则。即以市、县当年完成全部交通工作目标和绩效情况作为评价的整体,其目标和绩效必须综合完整地反映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两个方面的成果。并将突出考核各地公路与运输的协调发展,公路建设与公路养护管理的协调发展,运输管理与物流业的协调发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强化“安全、质量、成本”管理工作,经年度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文明市(州)、县和单项先进获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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