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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暨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先进集体的决定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暨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先进集体的决定
(丽政发〔2006〕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通过广泛开展丽江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丽江古城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我市城市功能不断完善,旅游接待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丽江建设全面推进,旅游产业要素进一步提升,有效促进了旅游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2005年12月,我市成功创建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今年1月,丽江古城成功创建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这是我市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丽江进程中取得的丰硕成果,有力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丽江的知名度得到进一步提高。

  在丽江市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和丽江古城创建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活动中,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真抓实干,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市委宣传部、市旅游局、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保护管理局、古城区人民政府、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等5家单位“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暨全国文明风景旅游区先进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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