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公安机关牵头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期间,全市范围一律暂停审批所有列入清理整治重点范围的娱乐服务场所,并对辖区娱乐服务场所进行全面的排查摸底,掌握底数,坚决依法查处和打击娱乐服务场所内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密防范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团伙染指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活动,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寻找线索、深挖细查,要早发现、早查处,坚决依法从严打击。严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开办娱乐场所,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坚决查处涉毒、涉赌、涉黄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利用娱乐服务场所便利条件,进行贩卖毒品,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聚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外,根据云南省公安厅、文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涉黄涉赌涉毒娱乐服务场所实行“一次性死亡法”的通知》(公治[2001]317号)之规定,坚决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一次性死亡”。“一次性死亡”的娱乐服务场所,一年内任何人不得在相同地点从事类似的娱乐经营活动,同时,所有宾馆、酒店附属娱乐服务场所一律不得转租、转包,对不以本宾馆、酒店法定代表人名义提出的申请,有关部门不得核发任何证照或提供资格认定,工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三)严肃查处娱乐服务场所违法经营活动。坚决重申全市范围不允许存在任何形式的“三陪”等活动,对娱乐服务场所以“休息间”等名义设立专门区域,供陪侍人员候客使用或以公关经理等形式组织、介绍陪侍人员的,要视为为提供或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提供条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对电子游戏等游艺娱乐服务场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或以现金、有价证券作奖品,或回购奖品的,要按照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停业整顿。
(四)严肃查处危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对以威胁、恐吓、殴打等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罚。娱乐服务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损害消费者人身权利、拉客宰客的,依法“一次性死亡”。出租车或其他车辆司机在公共场合以观看艳舞、色情表演等形式招揽或拉客的,以介绍色情服务进行惩处。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对在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时发现的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娱乐服务场所,要依法予以取缔。排查摸底和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经营证照不全或无证经营的一律坚决取缔。对群众反映强烈、治安问题突出、证据确凿的,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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