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工作。
(四)负责省厅办公内网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指定部门或专人具体负责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省厅有关办公内网的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办法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规划管理、运行维护与网络安全防范等工作。
(三)负责自建局域子网、单机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网络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的自建局域子网或单机接入厅办公内网的工作由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擅自将计算机接入办公内网。
凡申请接入厅办公内网的用户,无论以何种方式入网(IP直接连入、局域网连入、电话连入)必须到信息中心填写《用户入网申请表》,由信息中心统一分配IP地址,建立用户名和用户密码,再行入网。
第八条 接入省厅办公内网的自建局域子网或单机不得以任何形式联入国际互联网,必须做到与国际互联网物理隔离,专机专用,以保证办公内网信息的安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利用省厅办公内网主干通信设备、设施和线路。
(二)未经允许,在省厅办公内网内任何信息插座连接网络设备和线路;
(三)未经允许,进入省厅办公内网或者使用省厅办公内网的资源;
(四)未经允许,对省厅办公内网功能进行增加、修改或者删除;
(五)未经允许,对省厅办公内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修改或者删除;
(六)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七)盗用他人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
(八)在省厅办公内网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九)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卸、移动和侵占省厅办公内网的设备、设施和线路。确为工作原因需要变动的,应由所在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必要手续,由信息中心根据技术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