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对《延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有关内容进行纠正的通知
(吉交建管[2004]158号)
延边州交通局:
根据《
吉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
五条和《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0年8号令)第
七条规定,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你局2004年4月28日印发的《延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延州交发[2004]37号)中,关于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由省、州进行联合监督以及州质监站收取监督费和质量鉴定范围的内容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属越权监督。请你局对文件中的上述内容进行纠正,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履行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