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丽政发〔2006〕24号)
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活动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传销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任何参与和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市境内从事下列传销活动:
(一)以介绍工作、进行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活动的;
(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已经出租的,应立即收回,终止租赁关系。各居民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房产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按照国务院《
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从事传销活动、为传销活动提供便利或不积极配合本次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组织和人员,将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