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及对本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的,不予推荐。
(六)加强群众监督,对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各区、县和市级局(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推荐的人选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在无原则性异议后方可上报。市总工会汇总推荐人选并经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联席会议审查后,将名单在《丽江日报》公示,对其中无原则性异议的人选报市政府审批。
(七)被推荐为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人选的,均需上报先进事迹材料一式38份和《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及被推荐人近期照片7张(规格为大1寸,即身份证照片的两倍)。各区、县、市级局(公司)请于2006年9月25日前将被推荐人的先进事迹材料、登记表、照片汇总一并报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
(八)待表彰大会召开后,对受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弘扬他们的无私奉献、与时俱进的先进思想,进一步推动全市各族人民和广大职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励精图治,奋发进取,夺取我市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
附:
丽江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预备推荐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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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区、县或系统 │ 名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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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古城区 │ 2 │一线职工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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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玉龙县 │ 2 │一线职工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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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永胜县 │ 2 │农民或进城务工人员1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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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华坪县 │ 2 │一线职工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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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宁蒗县 │ 2 │教师、医务工作者或科技人员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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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市直单位 │ 3 │董事长、经理、科技人员及妇女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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