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荐程序
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由各区、县和市级各产业局(公司)、市级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分配名额推荐;农民及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农业局联合统筹推荐;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劳动模范由市总工会、市经济委员会、工商联合会统筹推荐。
1.职工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按工会隶属关系自下而上进行,被推荐人必须由所在单位职代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团组长会议讨论通过,由单位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所在区、县和市级主管产业局(公司)签署意见后报送总工会。
2.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劳动模范的推荐按工会分配的名额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经乡(镇)、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农业局逐级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市总工会。
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私营企业主,下岗创业带头人、私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的评选条件和程序参照《关于评选云南省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劳动模范的暂行办法》(云政发〔2000〕205号)的规定执行。推荐评选工作由市总工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工商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
四、具体事项
(一)原中央、省属、市级企业,已下放到地方或行业管理的,纳入区、县或行业统一推荐。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劳动模范的推荐必须经所在地工会、经贸局、工商联合会会议讨论推荐,报同级政府审核,逐级审查签署意见,报市总工会。被推荐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企业主所在企业,必须做到依照《
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模范执行《
劳动法》,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并认真履行,规范协调双方劳动关系,按照《
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的规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被推荐的人员是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中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私营企业主的须先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再报区、县人民政府和主管产业、局(公司)党委(党组)讨论同意。
(四)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推荐人选是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医药 的必须按其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廉政、勤政建设,厂务公开等进行全面考察,并征求所在地的审计、国税、地税、工商、组织、纪检(监察)、安全生产、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保、医保)等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