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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关于评选丽江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意见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总工会关于评选丽江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意见的通知
(丽政发〔2006〕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省属驻丽单位,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市总工会《关于评选丽江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意见》(丽工〔2006〕请字35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做好丽江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工作。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评选丽江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意见

  2004年我市隆重召开了丽江市第一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全市各族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四、五中全会和市委一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丽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涌现了一大批先进模范人物。为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学习他们的先进思想,弘扬他们的崇高精神,进一步动员全市各族人民和广大职工,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为实现丽江与全国、全省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根据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04〕11号)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丽江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设置和表彰活动从2004年开始,原则上每两年表彰一次,表彰人数由丽江市总工会根据丽江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要求,经市总工会党组研究,建议于2006年底评选并召开丽江市第二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具体意见如下:

  一、表彰范围

  本届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表彰范围是:2004年以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农业、交通、财贸、金融、建设、教育、科研、卫生、体育、文化、政法、武警、国家机关公务员、党群系统等各行各业中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建设者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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