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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风景名胜区;

  (三)自然保护区;

  (四)集中供水水源地保护区;

  (五)地表水满足供水需求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取水的区域。

  在以上限制区域内,严禁新开采地下水,对已开采承压水的水井,限期实施封填;对已开采潜水的水井,凡属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有关手续,并限量取水。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本地区地下水状况及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向取水单位和个人下达取水计划,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并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取水量和用途取用地下水,需变更取水量和用途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取水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人应当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井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建立用水单位登记制度,如实填报用水报表;

  (三)做好地下水水质年度监测工作;

  (四)做好地下水水位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地下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批准的限额内取水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照云南省的规定加价征收地下水资源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照云南省的规定,执行本城市供水平均价格。

  第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更换。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鼓励节水技术研究,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行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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