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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省属驻丽各单位:

  《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丽江市地下水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和地质灾害,确保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水资源,是指储藏于地表以下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内的各种类型的地下水。

  本办法所称潜水是指地表以下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上,具有自由面的重力水。

  本办法所称承压水是指第一个稳定隔水层以下的含水层中具有承压性质,不具有自由面的重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地下水资源的勘探、开采、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地下水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不同而改变。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利用地下水资源。

  第五条 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及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资源勘察、监测、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有权检举、控告违法开采、破坏和污染地下水资源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和节约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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