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每栋单体建筑宜设分水表计量。
1.3 建筑内部应按经济核算单元并结合用水点分布情况(含室外草坪浇灌,道路、场地及汽车库地面等冲洗)设置分水表计量。
1.4 冷却塔、游泳池及水景补充水应单独设置水表计量。
2、热水系统
2.1 集中供应热水的建筑内部应按经济核算单元并结合用水点分布情况和热水循环方式设置供(回)水热水表计量。
2.2 热水系统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系统。
3、换热站
3.1 水加热器的热媒进出口应设置计量装置。
3.2 热水制备当采用油、气燃料时,油、气的用量应设计量装置。
4、直饮水系统
4.1 直饮水处理设备的供水管上应设置计量装置。
4.2 直饮水系统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分水表计量。
电 气
1、一般要求
1.1 本暂行规定所要求的是内部计量,作为节能考核之用,电业部门的计量可作为参考。
1.2 变电所各出线回路均应配置电能计量装置。
1.3 计量装置应采用数字式电能表计,并根据建筑的类别和档次,尽量配置通讯接口,以便于构成网络,并设管理后台;当建筑设有BA系统时,计量装置应构成网络并接入BA系统,作为BA系统的一部分。
2、计量设计要求
2.1 照明系统
2.1.1 照明系统的照明灯具、办公插座、电热设备应按楼层或区域分别计量;泛光照明、应急照明或公共走道照明按干线回路设置计量装置。
2.1.2 办公楼、商场、对外出租的包厢等应计量到经济核算单元;医疗建筑的病房、手术室,宾馆建筑的客房、厨房,学校建筑的教室等应按楼层或功能分区计量;影剧院、体育建筑、图书馆等的公共场所的用电设备宜按干线系统计量。
2.2 空调系统
2.2.1 空调系统的计量原则上分为两部分:空调前端、空调末端及空调插座。
2.2.2 空调系统的前端设备按干线系统计量。当采用VRV系统形式,且室外机与管理经济核算单元相对应时,VRV室外机应分别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