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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的通知

  1.1 集中采暖系统在保证分室(区)进行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热计量装置。

  1.2 集中采暖系统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采暖系统及热计量装置。

  1.3 集中采暖系统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热计量装置。

  2、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空调系统

  2.1 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空调系统宜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或同一区域组合在同一空调系统内。若该系统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核算单元时,应由设备供应厂商分别配置计量装置。

  2.2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空调系统。

  2.3 空调新风系统的划分宜与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空调系统一致,以便进行电能核算。

  3、集中式空调系统

  3.1 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应在每栋单体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3.2 建筑内部宜按经济核算单元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3.3 空调风系统宜按经济核算单元布置,以便进行电能计量。

  3.4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同时设置相应的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制冷站

  4.1 制冷站应设置冷量计量装置。

  4.2 空调冷却水及冷水系统应设置补水计量装置。

  5、锅炉房及热交换站

  5.1 燃煤锅炉应设置可累计进厂原煤总量的计量装置(如铁路道衡、汽车衡等);在原煤输送系统中,应设置计量装置(如皮带秤、冲击流量秤等)。

  5.2 燃油、燃气锅炉应设置油、气计量装置。

  5.3 蒸汽锅炉应设置蒸汽流量和原水总耗量计量装置;宜设置蒸汽凝结水回收量及回收热量计量装置。

  5.4 热水锅炉应设置供热量和补水量计量装置。

  5.5 热交换站应分别设置空调热水用热计量装置及生活热水用热计量装置。

给水排水

  1、冷水系统

  1.1 在市政给水管网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总水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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