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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的通知
(苏建科〔2007〕217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加强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将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建立节能监管体系和长效用能检查、考核机制,完善用能计量设计,现制定并印发《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本暂行规定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新建、改建和扩建单体2万m2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在设计、施工图审查时均应执行国家、省有关标准及本暂行规定。其它公共建筑项目可参照执行。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在执行时如有异议或意见,请及时与我厅科研设计处联系。联系人:钱鑫,联系电话:025-83717853。

  附件:江苏省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公共建筑节能计量设计规定(暂行)

总 则

  1、为检查和考核全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和节能运行情况,制定有效的节能评估指标,对不达标的建筑提出有针对性的节能解决方案,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

  3、建筑设备专业设计必须遵循节能的原则,执行本暂行规定应与国家及省关于能源计量的要求相结合,不得影响原系统的规范性及合理性。

  4、建筑内的用能计量装置宜选用具有远传功能的产品,便于设置管理系统,并与BA系统组网。

暖通空调

  1、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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