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乙方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加强管理,确保安全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坚持出车前、运行中、收车后的车辆检查制度,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2、监督和教育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运输管理规定。不超员、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抢行;
3、严格检查“三品”,杜绝“三品”上车;
4、及时制止、举报车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1、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发车时间站点行驶和停靠,不无故停止运行、不擅自揽客、不擅自增减班次及越站、甩客、压班、压点。不无故将旅客交由他人运送或中途更换车辆。不超范围经营。
2、按照规定的价格售票,不擅自提高或压低票价。不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行包票价。
3、服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线路、班次、站点及车辆结构的调整。
4、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到批准其开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受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不继续经营。
5、不转让(卖)客运线路经营权。
6、司乘人员持从业资格证、穿着工作标志服装、佩戴服务标志上岗。
7、主动接受经营行为记分考核,服从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
8、接受并主动服从甲方的依法管理。
四、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并要求甲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有权拒绝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三)对甲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四)有权举报和投诉。
(五)有权检举道路运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承诺如有下列行为之一时,自动放弃并向甲方缴回客运班线经营权。
1、不服从甲方依法定职权对线路班次、站点及车辆结构调整的;
2、不接受年度审验或者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不到甲方接受年度审验及年度审验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