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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管理合同

  甲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乙方: (运输经营者)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为完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监管、退出运行机制,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护旅客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合同。

  甲方依法将如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交由乙方使用。

  客运班线------------: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

  起止发车站:____________________;中途停靠站点________;

  班次:________;去程时间_______,回程时间______;

  营运客车_____(辆),车型______,等级______,座位数 ________。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年限为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使用年限届满后,甲方无条件收回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

  一、甲方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其管理职责,不违法侵权和滥用职权;

  (二)依法保护旅客及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履行职责,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四)及时处理乙方与旅客的纠纷;

  (五)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为乙方提供便利和服务;

  (六)公正行使管理职权,为乙方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

  二、甲方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

  (二)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3号令)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车辆中止运行,可以作出扣留或吊销证件、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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