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2:
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管理合同
甲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乙方: (运输经营者)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为完善道路旅客运输市场准入、监管、退出运行机制,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提高运输服务质量,保护旅客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订立本合同。
甲方依法将如下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交由乙方使用。
客运班线------------: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
起止发车站:____________________;中途停靠站点________;
班次:________;去程时间_______,回程时间______;
营运客车_____(辆),车型______,等级______,座位数 ________。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年限为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使用年限届满后,甲方无条件收回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
一、甲方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其管理职责,不违法侵权和滥用职权;
(二)依法保护旅客及乙方的合法权益;
(三)切实履行职责,维护道路运输秩序;
(四)及时处理乙方与旅客的纠纷;
(五)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为乙方提供便利和服务;
(六)公正行使管理职权,为乙方创造公平的经营环境。
二、甲方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
(二)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年第3号令)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车辆中止运行,可以作出扣留或吊销证件、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