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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实行经营行为记分考核与年审、招标挂钩。上一个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验和招标评分的内容之一。对年度记分考核超过规定分数的,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六、使用期满重新招标确定经营者和使用期限。对经营期限到期的客运班线,重新招标时上一年度的记分考核结果与招标挂钩。对上一年度考核记分在20分以内的经营者,在下一轮经营权招标中予以加分。上一年度考核记分在41-80分的经营者,在参加下一轮班线经营权招标时予以减分。上一年度考核记分在81分以上的经营者,在参加下一轮班线经营权招标时予以加倍减分。

  七、重新确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可根据班车车日行程统一核定为4年至8年。对车日行程800公里(含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核定为4年。车日行程400公里(含400公里)至800公里的客运班线和车日行程在800公里以下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高速公路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核定为5年。车日行程在150公里(含150公里)至400公里的客运班线和车日行程在400公里以下地区所在地与县(市、区)、乡(镇)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跨地区的县(市、区)所在地与县(市、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核定为6年。县(市、区)所在地与乡(镇)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核定为7年。县内偏远农村客运班线,经营期限核定为8年。

  八、鼓励经营者开辟省际超长途客运班线和提高营运车辆等级。对新开发的省际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可在其经营2年后再按规定核定经营期限。对投入车辆为高二级及以上且购车价格在80万元以上的,可在确定使用期限的基础上相应增加1年的经营期限,但最多不超过8年。

  九、营运车辆未到报废期的处理。对经营者的客运班线经营权到达使用期限而车辆尚未到报废期的,车辆可以继续使用。

  十、变更手续办理。对合并、分立、更名、更新车辆、收购车辆,中标人变更的,需按规定重新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附件:1、吉林省道路客运班线登记表(略)

  2、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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