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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交运[2004]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省厅《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能进能退的道路运输市场运行机制,促进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规范化经营和诚信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将《吉林省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新闻媒体上播报、客运站宣传板粘贴等形式进行公告,让广大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实施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的目的、意义,取得支持配合,保证此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把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作为一件大事,纳入重点工作,落实领导、人员、责任和工作目标,把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三、对所有客运班线进行登记。各级运管部门要结合今年年审工作对本地始发的客运班线逐条进行登记(样式附后),摸清所有客运班线资源底数,并建立数据库。县(市、区)内客运班线,由县(市、区)运管所登记。市州内跨县客运班线,由市州运管处登记。跨市州、跨省的客运班线,由始发地所属市州运管处登记,省运管局审核确认。所有登记的客运班线,由市州运管处统一录入运政信息系统数据库。

  通过招标确定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也同时进行登记,经营期限仍按招标合同执行。

  四、签订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各级运管部门对年审合格的,与经营者签订《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管理合同》(样式附后),原《经营管理合同》停止使用。县(市、区)内的客运班线,由车籍地县(市、区)运管所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客运班线,由辖区市州运管处与经营者签订合同;跨市州客运班线,由线路始发地市州运管处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报省运管局备案。省际客运班线,由省运管局与经营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将经营者留存的客运班线审批表原件一律收回存档备查。今后经营者凭《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使用管理合同》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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