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徐建发〔2007〕77号)
各县(市)、贾汪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建管处,在徐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省建管局《关于开展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建管质(2007)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治理行动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认真履行职责,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治理建筑施工现场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认真组织
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各建筑施工企业在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过程中,要按照省、市提出的工作目标和重点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有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隐患,要采取得力措施,立即整改;对有些重大隐患一时难以整治到位的,要如实上报并造册登记,跟踪检查。
三、加强检查,保障落实
各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加强日常检查,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在检查过程中,务必求真务实,切忌走马观花,走过程。要加大处罚力度,对存在隐患严重而又不认真整改消除的企业(工地),要曝光一批,处罚一批,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确保隐患整治工作有力度,取得成效。
四、进度安排
1.企业自查自改阶段。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深刻吸取本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往发生的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治理事故隐患。各企业在6月30日之前应完成事故隐患的排查工作,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
2.主管部门复查阶段。各地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企业自查自改的情况,认真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于2007年7月5日前上报市建设局安监处。市建设局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